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萊富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富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46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