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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上訴人
友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和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順等企業工程有限公司、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詠越企業有限公司、丁○○、戊○○、乙○○、己○○、亞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562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零柒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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