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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四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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