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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朱耀平徐玉玲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95號

聲請人
奕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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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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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奕青企業有│第一商業銀│96年6月30日 │123,9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王國│行股份有限│            │          │          │    │
│      │泰        │公司五股分│            │          │          │    │
│      │          │行        │            │          │          │    │
├───┼─────┼─────┼──────┼─────┼─────┼──┤
│002   │奕青企業有│第一商業銀│96年5月15日 │117,81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王國│行股份有限│            │          │          │    │
│      │泰        │公司五股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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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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