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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請人
華順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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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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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坤義    │台北縣淡水│95年5月10日 │16,821元  │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成州分社  │            │          │          │    │
├───┼─────┼─────┼──────┼─────┼─────┼──┤
│002   │吳坤義    │台北縣淡水│95年4月10日 │36,686元  │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成州分社  │            │          │          │    │
├───┼─────┼─────┼──────┼─────┼─────┼──┤
│003   │淋克企業有│台灣銀行五│95年3月31日 │13,697元  │0000000   │    │
│      │限公司王素│股分行    │            │          │          │    │
│      │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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