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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7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746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台灣伊迪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丁○○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乙○○

            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伊迪有限公司、丁○○、甲○○、

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灣伊迪有限公司、乙○○住所設於台北縣汐止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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