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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0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075號
債 權 人
大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義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義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陳報清算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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