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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8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895號

債權人
得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按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之規定,支票之期前追索須有法定事由。經查,本件關於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 之票款請求,債務人未為提示,而逕於期前追索,顯與法定條件不符,應予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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