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02號債 權 人 甲○○ 樓 債 務 人 鐿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鐿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丁○○、乙○○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不得轉讓。又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任。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30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係票據上之請求。依債權人於聲請狀所附之支票上,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債權人即執票人,自不得對背書人為票據上之請求,又查,債務人丁○○、乙○○係該支票之背書人,故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丁○○、乙○○部分之聲請,與法不合,自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