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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842號

債權人
展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文企業有限公司、勝馳有限公司、鴻

宇國際設計有限公司、筆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就勝馳有限公司、筆碩有限公司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勝馳有限公司、筆碩有限公司係第三人,非本件聲請之債務人,故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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