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9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948號
- 債權人
- 聲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 」 ,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又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 (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已揭此旨。是以,債權人聲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執票號XA0000000 該支票未屆期且未提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予以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