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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2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0293號

債權人
新鎮生鮮大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藝童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藝童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新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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