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68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6824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債務人
- 緯盛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傑 (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三源 (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幸宜 (清算人)
- 債務人
- 章傑
- 債務人
- 張碧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3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