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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32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3211號

債權人
曾崇寧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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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倪凱桑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陳靜美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呂清泉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家興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黃江崑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潘春吩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游桂玲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玲

(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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