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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56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5629號

債權人
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五件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即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申請支付命令,應駁回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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