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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09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099號

聲請人
彩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之履行地(付款地)在台北市,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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