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0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099號
- 聲請人
- 彩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之履行地(付款地)在台北市,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