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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7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670號

聲請人
康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履行地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設於台北縣新店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67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財團法人私│彰化商業銀│96年11月30日│30,000元 │0000000 │ ││ │立廣恩老人│行新店分行│ │ │ │ ││ │安養中心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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