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微字第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世貴黃若美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微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7日本院所為96年度小上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理由略以:其於民國94年3 月9 日經再審相對人來電告知,始知有被盜刷之情事,並已向警察單位報案;另由再審相對人所列印之消費明細可知,所有之消費金額均為同一短時間連續刷卡,且消費時間及地點均非再審聲請人之交易習性,故再審聲請人現金卡被側錄應屬非可歸責於己,又再審聲請人亦可證明其於被盜刷時正在上班,為此對本院96年度小上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必須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以為理由時,始為合法。又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再審聲請人所稱前述之再審理由,毫未提及本院96年度小上字第22號確定裁定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或第497 條所列何款法定再審理由之情形,其再審之聲請,已難認為合法。況本院上開96年度小上字第22號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對原審95年度板小字第4362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時,未表明原審判決有何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為由,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依法亦無不合,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為不合法,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微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