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綠竹軒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興
- 被上訴人
- 甲○○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建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