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麗玲
- 當事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2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微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譚廣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微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清算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微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微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微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3 月19日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後經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今謹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指定甲○○為微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甲○○為微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於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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