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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92號

請求清算展延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2號

聲請人
甲○○(即祥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祥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祥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祥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30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533057050 號函核准解散登記,並於95年10月30日向本院板院輔民弘95年度司字第442 號函核准,並應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清算完結,故其清算完結終止期限應為96年4 月30日。聲請人於96年2 月16日收到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北區國稅中和四字第09600250531 號函,因94年結算、95年決算及95年清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爰聲請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相對人公司收到上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後,再行辦理清算完結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惟清算程序以迅速完結為宜,本院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4 月30日起展延至96年10月30日止,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相對人公司收到上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期間無得確定,且或有過長,礙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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