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8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被告
- 建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照契約第13條約定,請求損害賠償,並主張債務履行地在台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