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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4號

原告
赫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昆鼎營造有限公司之設立暨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炳宏之最新戶籍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昆鼎營造有限公司之真正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林炳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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