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73號上 訴 人 鑫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東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等間因96年建字第73號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零貳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肆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