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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73號

上訴人
鑫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東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等間因96年建字第73號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零貳

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肆佰零柒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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