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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74號

原告
世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工程承攬契約關係涉訟,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卷附工程合約第15條第6 項可證,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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