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84號
- 原告
- 根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兩造約定如因本件工程合約發生爭訟時,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第18條之約定可按,依據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