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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1號

原告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秉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系爭工程合約第8 條第3 項約定,兩造同意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工程合約影本1 件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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