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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4號

原告
郁生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 月22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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