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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96年度抗字第20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蕭胤瑮鍾啟煌陳麗玲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力羽有限公司法人羽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再抗告許可意見書 抗 告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相 對 人 力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羽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9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203 號民事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經核再抗告人之抗告理由,係就兩造關於系爭退股協議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且相對人公司減資亦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等節為爭執,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再抗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4 、5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胤瑮 法官 鍾啟煌 法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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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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