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96年度抗字第203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再抗告許可意見書
- 抗告人
- 乙○○
- 抗告人
- 非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 相對人
- 力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羽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9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203 號民事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經核再抗告人之抗告理由,係就兩造關於系爭退股協議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且相對人公司減資亦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等節為爭執,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再抗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4 、5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