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96年度抗字第203 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蕭胤瑮鍾啟煌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再抗告許可意見書

抗告人
乙○○
抗告人
非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相對人
力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羽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9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203 號民事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經核再抗告人之抗告理由,係就兩造關於系爭退股協議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且相對人公司減資亦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等節為爭執,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再抗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4 、5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胤瑮

                    法官 鍾啟煌

                    法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96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