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96年度抗字第20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再抗告許可意見書 抗 告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相 對 人 力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羽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9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203 號民事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經核再抗告人之抗告理由,係就兩造關於系爭退股協議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且相對人公司減資亦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等節為爭執,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再抗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4 、5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胤瑮 法官 鍾啟煌 法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