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35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東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 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500,000 元,約定96年6 月25日償還,並按每逾一日每萬元新台幣30元計付違約金,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2,000,000 元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積欠債權額新台幣432,500 元,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未載到期日之本票等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6 年1 月22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清償本金,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契約並無如未清償即視為到期之約定,核其請求即屬違背上揭民法第87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