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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周建興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台灣矽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88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台灣矽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美金(下同) 57,298.33 元之抵押權,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台灣矽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1 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信託登記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6,600,000元及美金(下同)57,298.33 元之抵押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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