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周建興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台灣矽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88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台灣矽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美金(下同) 57,298.33 元之抵押權,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台灣矽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1 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信託登記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6,600,000元及美金(下同)57,298.33 元之抵押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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