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救更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救更字第1號
- 聲請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乙○○
之3號3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灣新竹地方法96年3 月7 日新院雲95執莊字第16400 號執行命令、法院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竹執廉94字年稅執字第00040290號執行命令,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