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0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弘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9樓之

上列聲請人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業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聲請人之清算人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事務,相對人弘源貿易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積欠之租稅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2 萬146 元,,惟聲請人之資產僅有7萬1,198 元,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聲請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告之;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1項、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弘源貿易有限公司現存資產約為新台幣(下同)7 萬1,198 元,惟相對人尚積欠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租稅債權計共372 萬146 元,固據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96年7 月27日財北國稅文山服字第0960009098號函1 件為證,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相對人弘源貿易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告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告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