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弘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9樓之
上列聲請人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業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聲請人之清算人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事務,相對人弘源貿易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積欠之租稅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2 萬146 元,,惟聲請人之資產僅有7萬1,198 元,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聲請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告之;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1項、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弘源貿易有限公司現存資產約為新台幣(下同)7 萬1,198 元,惟相對人尚積欠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租稅債權計共372 萬146 元,固據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96年7 月27日財北國稅文山服字第0960009098號函1 件為證,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相對人弘源貿易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告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告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