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88號
- 聲請人
- 臨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臨福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業經辦理解散登記在案,經清算結果,聲請人公司僅剩銀行存款及辦公用具價值新台幣(下同)60768 元,惟聲請人公司尚欠營業稅及滯納金0000000 元,聲請人之資產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爰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1 項、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經濟部函、財產狀況說明書、國稅局稅單為憑,惟稅捐債權,屬國家債權,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