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0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坤宏鋼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坤宏鋼模有限公司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 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坤宏鋼模有限公司非發票人,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