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962號抗 告 人 羅濟彬即通泰科技企業社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 296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3 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