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944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清算人文件及清算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