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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0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81號

聲請人
意化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94元,到期日民國96年3 月2 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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