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8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887號
- 聲請人
-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廣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東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1) 相對人廣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柒萬零肆佰元,其中之貳佰零叁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2)相對人廣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丙○○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玖仟陸佰元,其中之叁佰陸拾玖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3)相對人廣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東義工程有限公司、丁○○、丙○○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其中之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5年5 月8日、民國95年7 月14日共同簽發以台北縣新莊市為付款地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三紙,內載金額2,870,400 元、4,929,600 元、720,000 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民國96年8 月10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