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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李世貴周舒雁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上訴人
沛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宜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20之1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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