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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錦興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錦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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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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