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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訴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被上訴人
錦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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