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錦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