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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第13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137號

聲請人
吉利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惟按依民國97年1 月5 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北縣警新偵字第0960054308號函,該分局於日前派員按址前往台北縣林口鄉頂福村下福87號之2 查訪,相對人甲○○已於96年11月17日因病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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