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第1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吉利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惟按依民國97年1 月5 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北縣警新偵字第0960054308號函,該分局於日前派員按址前往台北縣林口鄉頂福村下福87號之2 查訪,相對人甲○○已於96年11月17日因病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