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第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瑩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瑩鐸有限公司、丁○○、丙○○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乙○○經函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報乙○○目前確實居住於土城市○○路○段163 號11樓,相對人之居所並無不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得准予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