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第3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瑩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瑩鐸有限公司、丁○○、丙○○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乙○○經函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報乙○○目前確實居住於土城市○○路○段163 號11樓,相對人之居所並無不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得准予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