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騰傑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經由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可知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在案。故其意思表示自應向其清算人送達。 二、經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可知清算人為丙○○、乙○○○、甲○○。經聲請人所提出之退件信封甲○○部分為招領逾期。經函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詢,甲○○確實居住於收件地址,即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65 巷7 弄22號。故其居所並無不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