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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75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75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籍設台北縣土城市○○路92巷5 弄5 號3 樓)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6日死亡,其生前於93年10月6 日向聲請人借貸新台幣(下同)1,480,000 元整,並約定到期日為108 年10月6 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被繼承人未依約履行,迭經聲請人催討未果,計被繼承人迄今尚欠聲請人借款本金1,302,636 元及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聲請人依查得相關資料記載,被繼承人尚有附表所示之遺產,又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致聲請人之債權一直無法行使,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張良記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附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貨款契約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影本、戶籍謄本、本院96年5 月3 日板院輔家科春怡字第021212號函影本各1 件、除戶戶籍謄本3 件、戶籍謄本5 件為憑。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而其他利害關係人即另一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96年6 月7 日以96年度繼字第832 號民事裁定選任張良記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屬無誤。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7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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