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力碩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六七六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利益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 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960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新臺幣1,802,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1年度存字第467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本件給付貨爭議之本案訴訟,聲請人已勝訴確定,上開假扣押裁定亦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確定在案,相對人已可依法行使權利,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提出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9608號民事裁定、91年度存字第4676號提存書、95年度全聲字第512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各一件,及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一件,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9608號假扣押案卷、91年度存字第4676號擔保提存案卷、95年度聲字512 號撤銷假扣押案卷核閱屬實,且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亦經聲請人聲請調卷假執行完畢而終結,復經本院調閱91年度第4279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及93年度執字第35785 號執行卷查閱無誤,此外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7 月27日士院鎮民科字第0960322451號函1 紙、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在卷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