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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83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8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即原告) 樓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相對人
至鴻鋼鐵有限公司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陳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嘉哲(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原告對被告至鴻鋼鐵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之董事長陳燈榮死亡(94年4 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棄繼承而未成為公司股東),其餘法定代理人(被告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依法應由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則均列為本件原告而不能行代理權,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等情,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份附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458 號民事卷查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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