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83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即原告) 樓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富湧律師
- 相對人
- 至鴻鋼鐵有限公司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陳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嘉哲(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原告對被告至鴻鋼鐵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之董事長陳燈榮死亡(94年4 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棄繼承而未成為公司股東),其餘法定代理人(被告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依法應由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則均列為本件原告而不能行代理權,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等情,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份附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458 號民事卷查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