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張宜暉律師
- 相對人
- 敬通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