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0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5161號假扣押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3018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閱無訛,則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執行該假扣押事件而已,依前揭說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始為管轄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