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鑫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訴 訟 代 理 人 包國祥律師 許文華律師 黃曉妍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6090號裁定,將聲請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500 萬元之範圍內查封在案,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雙方至今無法達成共識,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609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6年9 月20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96年度建字第85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賴玉芬